a) 更改了防火閥的定義;
安裝在通風、空氣調節(jié)系統(tǒng)的送、回風管道上,或安裝在公共建筑內廚房排油煙管道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,平時呈開啟狀態(tài),火災時當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額定動作溫度時關閉,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規(guī)定耐火等級要求,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防煙設備。
b) 增加了常閉式送風閥的定義、分類與代號、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;
c) 增加了自動排煙窗的定義、分類與代號、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;

d) 更改了分類、代號及型號;

e) 增加了耐火等級 E1.0、E2.0、E3.0;

f) 刪除了分類及標記中對法蘭型式為扁鋼和角鋼的限定;
g) 增加了防火閥、排煙防火閥的遠程復位要求;
閥門應使用具備現場或遠程復位功能的啟閉裝置。操作啟閉裝置使閥門復位應方便、靈活、可靠。
h) 增加了防火閥、排煙防火閥和排煙閥的信號反饋功能要求;
i) 更改了防火閥、排煙防火閥和排煙閥的可靠性要求;
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:閥門經過200次關、開試驗后,各零部件應無明顯變形、磨損及其他影響其密封性能的損傷,葉片仍能從打開位置靈活可靠地關閉。
排煙閥和常閉式送風閥:閥門經過200次開、關試驗后,各零部件應無明顯變形、磨損及其他影響其密封性能的損傷,葉片仍能從關閉位置靈活可靠地打開。閥門經過200次開、關試驗后,使葉片關閉,在其前后氣體靜壓差保持在1000Pa±15Pa的條件下,電動和手動操作均應立即開啟。
j) 更改了防火閥、排煙防火閥和排煙閥的環(huán)境溫度下的漏風量要求;
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在環(huán)境溫度下,使閥門葉片兩側保持 300Pa±15Pa的氣體靜壓差,其單位面積上的漏風量(標準狀態(tài))應不大于300 m3/(㎡·h);
排煙閥和常閉式送風閥在環(huán)境溫度下,,使閥門葉片兩側保持 1000Pa±15Pa的氣體靜壓差,,其單位面積上的漏風量(標準狀態(tài))應不大于500 m3/(㎡·h)。
k) 增加了額定動作溫度150 ℃防火閥的耐火試驗要求;
額定動作溫度為150 ℃的防火閥應在耐火試驗開始后2min內,溫控釋放裝置動作,閥門關閉。
l) 更改了防火閥、排煙防火閥耐火試驗時單位面積漏煙量的要求;
閥門關閉后,使葉片兩側保持300Pa±15Pa的氣體靜壓差,單位面積的漏煙量(標準狀態(tài))應不大于500 m3/(m2·h)。
m) 增加了防火閥門用溫控釋放裝置溫度試驗(見附錄 B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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