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998年12月24日國家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標發(fā)[1998]181號發(fā)布)
*條 為了使我國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發(fā)展的需要,有利于交流,規(guī)范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(以下簡稱"指導性技術文件")的管理工作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,是為仍處于技術發(fā)展過程中(如變化快的技術領域)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,供科研、設計、生產(chǎn)、使用和管理等有關人員參考使用而制定的標準文件。
第三條 符號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,可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:
(一)技術尚在發(fā)展中,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(fā)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,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;
(二)采用標準化組織、電工委員會及其他組織(包括區(qū)域性組織)的技術報告的項目。
第四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不宜由標準引用使其具有強制性或行政約束力。
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(tǒng)一負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管理工作。
指導性技術文件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,組織草擬,統(tǒng)一審批、編號、發(fā)布。
第六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"GB/Z"構成。
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,由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代號、順序號和年號(即發(fā)布年份的四位數(shù)字)構成。
第七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,按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和GB/T 16733《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代碼》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指導性技術文件項目列入《國家標準制、修訂項目計劃》,并在《國家標準制、修訂項目計劃》及其他有關文件中,用"GB/Z"注明。
第八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寫,參照GB/T 1《標準化工作導則》系列國家標準的規(guī)定。其中:
(一)指導性技術文件中,凡提及"指導性技術文件"自身時,采用"本指導性技術文?quot;的方式敘述。
(二)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前言中,還應當說明需要制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理由,采用標準化組織、電工委員會或其他組織的技術報告的編號和名稱及其采用程度。同時注明:
"本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參考。有關對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建議和意見,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反映。"
第九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印刷格式,比照GB/T 1.2《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單元: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(guī)則 第2部分:標準出版印刷的規(guī)定》,將封面和首頁上的"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"改為"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?quot;,將國家標準的編號改為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編號,取消實施日期,其他各處作相應改動。
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出版單位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。
第十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復審程序,按照《國家標準管理辦法》的規(guī)定。指導性技術文件發(fā)布后三年內必須復審,以決定是否繼續(xù)有效、轉化為國家標準或撤銷。
指導性技術文件轉化為國家標準,應當在國家標準的前言中予以說明。
第十一條 指導性技術文件屬科技成果,按《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參與科技成果獎的評定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(羅春)